各市金融办,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跨境信贷融资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有关规定。本通知所称跨境信贷融资,是指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并成立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从境外合法金融机构融入本外币资金并回流使用的行为。申请企业在申报前两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二)不在申报范围的业务类型包括:一是企业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二是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三是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三)资金用途:企业融入的资金用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包括固定资产建设和生产经营周转等,不得用于政府平台融资项目及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四)融资综合成本:借款利率加结售汇成本不高于境内同期同档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

二、跨境信贷融资发生日期范围

本次可申请补助的业务发生期间为2020年6月8日—10月31日,以融资资金实际到达企业境内账户日期为准。

三、奖励政策

按照符合条件的跨境信贷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补助申报申请书;

(二)补助申请表(附件1);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在地外汇局签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五)跨境信贷融资入账凭证;

(六)跨境信贷融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要求及说明

(一)请各市金融办将申报文件转给辖区内相关企业,并做好申报指导工作。各公司按照政策原文及说明仔细核对企业业务具体情况,于2020年11月18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逾期不予受理。

(二)相关公司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据实申报,如发现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府资金,将追回已经取得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附件:1.补助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 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