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文件精神,以及崇左市医疗保障局、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医保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精神,即日起受理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的条件
1、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5、药店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注册到所执业的药店,且在有效期内),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6、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7、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7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8、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9、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的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零售药店,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并加盖申报公章):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原件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经营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3年以上,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年的,需同时提供书面续租承诺)。
三、受理时间
截止日期:2019年10月29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四、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保局综合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771—7965362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崇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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